律师观点分析
客户系某985高校法学院副教授。其基于校友关系以及对基金经理专业能力的信任,投入近百万元认购某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行期间净值持续回撤,客户产生数十万元亏损。客户认为,基金经理在产品净值跌至合同约定的预警线、止损线后,可能未严格履行仓位调整、止损操作及信息披露等义务,因此要求赎回基金并赔偿相应损失。
基金经理则认为,证券投资本身存在市场风险,基金合同亦明确不承诺本金和收益,并以合同版本调整、产品仍有其他投资人等理由,要求客户继续持有。双方由此就亏损性质、管理责任及补偿方式产生争议。
案件难点
客户虽然是985高校法学院副教授,具有较高法律素养,但私募基金纠纷同时涉及基金合同、监管规则、净值计算、投资策略和基金经理履职情况,专业性较强。
本案不能仅凭“基金发生亏损”要求对方赔偿。律师需要进一步区分:
哪些损失属于正常市场波动;
基金经理是否违反预警、止损、仓位控制及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管理公司与基金经理个人应否承担责任;
如何将基金经理口头表示的“愿意负责”,转化为可以计算、可以主张的书面补偿义务。
律师工作
本律师介入后,围绕基金经理履职情况和补偿协议的可执行性开展工作:
核查基金管理人、涉案基金产品及相关从业人员的登记信息,确认产品和责任主体;
审查基金合同,重点梳理预警线、止损线、仓位调整、赎回安排及重大事项披露等条款;
固定不同版本的基金合同、基金净值、赎回记录、双方聊天记录及基金经理关于投资策略、净值回撤和补偿方案的相关表述;
区分正常投资风险与基金经理未依约履职可能产生的责任,形成具体的谈判依据;
对前期协议文本进行调整,避免出现补偿责任模糊、免责范围过宽,以及客户尚未获得补偿便提前放弃其他权利等问题;
将笼统的“以后补偿”落实为具有明确责任主体、观察期限、净值基准、赎回条件和补差计算方式的书面承诺。
处理结果
经过多轮沟通和方案调整,最终促成基金经理以个人名义签署并捺印书面协议。
协议明确约定:客户继续观察基金运行一定期限;期限届满后,如客户赎回时基金净值仍低于双方约定的基准,由基金经理个人对低于约定基准的差额承担补偿责任。
至此,原本存在较大举证和责任认定争议的基金投资亏损问题,被转化为主体明确、条件明确、金额可以计算的个人补偿义务,为客户数十万元潜在损失建立了更加直接的追偿依据。
案例价值
本案投资者本身即为985高校法学院副教授,但私募基金投资纠纷横跨法律、金融和基金实务,仅有一般法律知识仍不足以解决基金经理履职认定、损失计算及责任落地等专业问题。
本律师并未停留在要求对方“承认错误”或者作出口头保证,而是通过审查基金合同、固定履职证据和设计谈判方案,最终将原则性、模糊性的协商意见,落实为基金经理签字捺印、补偿条件明确的书面协议,切实改善了客户后续追偿的法律地位。
卫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