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入: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8日发布的《九民纪要》对“对赌协议”的效力与履行问题做出明确回应。总体而言,《九民纪要》将对赌协议的效力回归到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认定规则上;同时,对赌协议的效力也要受限于资本维持原则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原则。
一、对赌协议的概念
实践中俗称的“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协议,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且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
对赌协议实则是一种企业估值与融投资方持股比例或然性的一种约定安排,其基本的内核体现如下:当发生私募股权投资的场合,投资方与融资方为避免双方对被投资企业的现有价值争议不休的常态,将该项无法即刻谈妥的争议点抛在一边暂不争议,共同设定企业未来的业绩目标,以企业运营的实际绩效来调整企业的估值和双方股权比例的一种约定。
通常的约定是:如果企业未来的获利能力达到业绩增长指标,由融资方行使估值调整的权利,以弥补其因企业价值被低估而遭受的损失;否则,由投资方行使估值调整的权利,以补偿其因企业价值被高估而遭受的损失。
二、对赌协议的种类
从订立“对赌协议”的主体来看,对赌协议主要分为:
?投资方与“人”赌:即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赌”;
?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
?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目标公司“对赌”。
常见的对赌条款:
股权回购条款:约定如目标公司未达标,投资人可以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
现金补偿条款:约定如目标公司未达标,投资人可请求目标公司承担金钱补偿义务。
三、“对赌协议”的效力及履行。
(一)投资方与“人”赌,协议有效且可履行。
(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赌
1.对赌协议原则有效。
很多人认为只要与目标公司进行对赌,“对赌协议”当然无效,但实际上并不是这样。
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目标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对赌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对赌协议的履行需满足法定条件
股权回购条款:如目标公司未达标,投资人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或者第142条关于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现金补偿条款:如目标公司未达标,投资人请求目标公司承担金钱补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和第166条关于利润分配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目标公司没有利润或者虽有利润但不足以补偿投资方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或者部分支持其诉讼请求。今后目标公司有利润时,投资方还可以依据该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四、对赌协议注意事项
结合对赌协议的产生动因,根据对赌对象和对赌工具,本着降低、避免对赌风险的目的,应该关注以下事项:
(一)合理确定对赌对象和对赌工具
这两个要素不同,所意味的风险内容和风险控制手段也就不同。
(二)合理设定各项对赌指标,审慎确定对赌估值
对赌协议的业绩目标要设定在相对可控的范围之内,并辅助以必要的兜底条款或免责条款,还可以采用浮动股权比例条款的思路来协商确定投资方的投资额及投资比例。
对于业绩目标的确认程序和确认权要严格限定,尤其审计机构、采取的会计准则、评估方法等都直接关系到对赌条件的是否实现。
(三)科学设计对赌架构
对于对赌主体,以及其他的对赌结构安排,需要科学设计,对于本方不利的对赌内容可以允许存在法律风险,而对于本方有利的内容,则要通过变通安排甚至搭建海外架构保证其合法性、合规性以及可执行性。
(四)公司控制权是对赌底限
控制权也是话语权,是对赌协议条款设计中的核心问题之一。目标公司应设定控制权保障条款,以保证最低限度的控股地位。如“尚德BVI”与境外私募巨头签订对赌协议时,就设定了万能保障条款:无论换股比例如何调整,外资机构的股权比例都不能超过公司股本的40%,公司并预留约611万股的股票期权,留下了机动空间。
(五)分层博弈,分期对赌
尽管对赌各方的终极目标一致,但围绕终极目标设定节点目标、分解过程对赌,对双方都不失为一种好的制度安排,一旦在过程中出现问题可以提前实现对赌安排,避免各方更大的损失。
(六)救济多通道,方案可替代
赋予双方选择权,设计多层次、多选甚至是多种对赌工具交叉的替代方案,避免结果的唯一性,从而为双方留下更大的余地和空间。
(七)清晰界定对赌的终止标准
结合对赌对象和对赌工具,设立对赌协议终止的节点、条件、标准和程序,避免长期不能解套。
(八)退出安排的特殊限制
对于投资人退出或股份转让,要予以特殊限制,如不能转让给竞争对手、上下游单位或其他需要排除的主体,避免以对目标公司的实质性威胁作为议价筹码。
(九)专业人士的介入
对赌协议涉税处理。对赌协议中的涉税,主要是股权调整和货币补偿。对于股权调整所获得股份,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投资人,都应当纳所得税。
对于自然人(含合伙企业中的个人合伙人)货币补偿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间从目标公司所得分红,也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