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条原文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二、相关概念
赠与合同: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赠与人,赠与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未经公证的赠与、或非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以前无需任何理由均可撤销赠与的权利。
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预备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民事权利有效存续的期间。
三、法律释义:
(一)《民法典》第658条规定了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一般规则和两种法定的例外情形。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是为了维护公证的权威与严肃性;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是基于对公序良俗和道义的维护。
(二)法定撤销情形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侵害的程度和对象范围作出了规定,根据《民法典》第1145条的规定,赠与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上近亲属的范围规定存在差异。
(三)赠与合同终止的事由除了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还有法定解除。《民法典》第666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事由。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但值得注意的是,法定解除的赠与合同不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赠与物已经转移的不能要求受赠人返还。
(四)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不受除斥期间限制,在赠与物转移之前,赠与人一直享有任意撤销权,而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需要在赠与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五、总结
赠与合同是典型的单务合同、无偿合同,同时又具有诺成合同的特性,赠与人作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的意思表示,受赠人表示接受,合同即成立,但是赠与人在作出意思表示时可能存在一时冲动、欠缺考虑的情况。法律设立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是为了平衡赠与合同双方的权益,对任意撤销权设立两个法定例外、对法定撤销权设立除斥期间的限制又进一步规范了赠与人撤销权的行使,避免权力滥用,损害受赠人以及公共利益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