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条原文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二、法条解析
(一)无因管理制度的功能,一方面是为了保障受益人的利益,另一方面是为了保障管理人及整个社会、集体利益,也就是说在坚持“禁止介入他人私人领域”的原则时应当允许符合社会集体价值观的擅自介入行为的存在。
(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上采取三要件说,就是同时满足“管理他人事务”“具有管理意思”以及“没有法律上的义务”三个要件。
1、管理他人事务。
“他人事务”可以是他人涉及财产或非财产的一切能成为债的客体的事务。下列情况不能构成无因管理:①违法事项,比如代为清偿非法买卖毒品的债务。②不能发生债的纯伦理的事项,比如代为接待好友。③纯宗教的行为。④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或经本人授权才能办理的事项,如法定代表人等。⑤必须是他人的事务,如将自己的事务误认为他人的事务而管理,即使目的是为他人避免损失,也不能构成无因管理。
案例:比如王某购买了两张电影票,一张50元,王某主张门票是其代张某购买,应当构成无因管理。购买电影票属于中性行为,王某购买两张电影票不能当然的认为是管理他人事务,除非有证据证明王某购买该电影票是为了张某的利益。
提示一:只要是为了他人利益管理他人事务,即便对“他人”有误认,也不妨碍成立无因管理。例如:甲见一小孩在街上摔倒,误认为是乙的儿子,就打车送去医院并垫付医药费,实际上该小孩是丙的儿子,不影响甲构成无因管理。
提示二:不要求管理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管理意思
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简称管理意思,是构成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这里的利益,既包括无因管理行为使本人取得某种权益而直接受益,也包括本人得以避免或减少损失而间接受益。此处为他人谋利益,应根据一般社会常识判断。如果按照一般情况认为属于谋利益之行为,而实际结果并未使得本人获得利益,仍构成无因管理,本人仍得支付管理人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费用。
提示一:若管理人为自己而管理他人事务,缺乏管理意思,不构成无因管理。例如:甲乙均为养殖鸡专业户,甲的一只鸡混入乙的鸡群,乙误认为是自己的进行养殖,数月后得知是乙的,甲因没有为乙的利益而管理的意思不构成无因管理。
提示二:允许管理人在有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同时,为自己的利益实施管理或服务行为。例如:甲乙为邻居,甲的房屋着火了,乙担心会蔓延到自己家进行灭火,但在灭火途中受伤,乙构成无因管理。
3、没有法律上的义务
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意定义务。衡量管理人有无法定或约定义务,应以客观标准确定,不以管理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如果负有义务而管理人认为没有义务,其管理事务不能构成无因管理;如果本无义务而管理人误认为有义务,其管理事务照样构成无因管理。
例如:甲见一人在楼梯间摔伤面目全非,误认为是没有管理义务的邻居的妻子而进行送往医院垫付医药费的管理行为,事后得知是自己的妻子,因此甲不构成无因管理。
三、总结
与《民法总则》只有一条简单规定相比,《民法典》将无因管理独立成章,并且设置6条进行规定,是我国首次详细规范无因管理制度,有利于平衡实践中受益人与管理人之间的利益、解决相关纠纷。
因此,也能看出实践中无因管理纠纷较为常见,当事人在进行管理他人事务之前应视情况确认是自己是否有法律上的义务、是否符合受益人的意思表示等要件,维护自身权益。在发生无因管理之后可以请求受益人支付必要费用或合理费用,所谓“必要费用”或者“合理费用”,应当以管理人支出时的客观标准加以认定。管理人在请求本人偿还支出的费用时,也可以请求本人偿还该费用自支出时起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