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忠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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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还悬赏广告中的遗失物,有权索要赏金吗?

发布者:邢忠鑫律师|时间:2022年01月19日|分类:广告宣传 |1634人看过


一、引言

    悬赏广告在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种类丰富,包括寻找遗失物、线索,创意征集、有奖征文的悬赏广告等。因悬赏广告引发的纠纷经常见诸新闻报道,更时常成为媒体和公众关注的典型事件,容易引发社会对拾金不昧与诚实守信的道德讨论。那么归还悬赏广告中的遗失物,是否有权索要报酬呢?


二、法条原文

    《民法典》第499条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三、法条解读

    (一)定义:悬赏广告,是指悬赏人以公开广告的形式允诺对完成指定行为的人给付一定报酬的意思表示。

    (二)特征:

    1.悬赏广告是要式行为,悬赏广告一经发出,即产生悬赏要约的约束力;

    2.悬赏广告是有偿行为,即约定有报酬,对于完成悬赏行为的人,按照广告确定的数额给付酬金; 

    3.悬赏广告向不特定的人发出; 

    4.悬赏广告的悬赏行为是合法行为。

    (三)性质:

    悬赏广告是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属于单方允诺之债。悬赏人以不特定的多数人为对象发出的要约,只要某人完成指定的行为即构成承诺,双方成立合同。

    (四)效力:

    完成广告行为的人享有报酬请求权,悬赏人负有按照悬赏广告的约定支付报酬的义务。悬赏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支付报酬义务的,构成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注意:悬赏人不履行义务的,完成广告行为的人不能行使留置权,只能向法院起诉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理由如下:

    第一,物权优于债权,物权具有优先性,即对于同一标的物(遗失物),如果既有悬赏人的物权也有完成广告行为人的债权,则悬赏人的物权优于完成广告行为人的债权实现,因此其不能行使留置权。

    第二,民事留置权的行使需要满足以下三个要件:(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2)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3)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那么在悬赏广告行为中,完成广告行为的人占有遗失物和其基于广告行为产生的报酬请求权不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因此不符合民事留置权的构成要件。

    示例:甲在上下班途中弄丢一块儿名牌手表,于是他张贴了一则悬赏广告发布于微博、豆瓣等同城平台,其中写道 “若好心人捡到手表后归还与我,重谢2万元 !”捡到手表的热心市民乙看到悬赏广告后,就联系了甲并将捡到的手表归还。见甲拿到表后再无表示,乙提醒甲:“手表已归还 ,那2万元呢?”甲回复:“我瞎写的,不是真的要给2万。”乙觉得很委屈,自己明明是做好事,而且是甲主动在悬赏广告里说给赏金,怎么自己就成了网友评论里唯利是图的人了。按照上面关于《民法典》第499条的解读可以确定乙有权要求甲给付2万元报酬,但是无权以甲未给付赏金为由留置手表。


四、拓展问题

    (一)行为人不知悬赏存在而完成广告指定行为的请求问题。《民法典》第499条并未对这个问题作出规定,单独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本条并未将知道悬赏广告的存在作为请求支付报酬的前提,所以悬赏人并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支付义务。

    (二)数人完成悬赏广告行为的报酬请求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认为“悬赏人应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当完成特定行为的有数人时,如何确定数人的报酬请求权需要区别情况确定。首先是根据悬赏广告的内容确定,如果悬赏广告对此没有声明的,参照域外立法例,规则应为:(1)最先完成的有报酬请求权;(2)同时完成的,均等比例享有报酬请求权。”

    (三)悬赏广告的撤回与撤销。悬赏广告是悬赏人以不特定的多数人为对象发出的要约,根据《民法典》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销。《民法典》139条规定,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据此,在公告发布前,可以撤回悬赏广告,而一旦发布,即应适用撤销的规则。对定有完成行为期限的悬赏广告,不可撤销。对于可撤销的,应在特定行为完成前以与此前同样的方法撤销。

    (四)报酬数额的确定问题。悬赏广告中未明确报酬的数额,只是以“必有酬谢”“必有重谢”表述,悬赏人与应征人容易就报酬的数额发生纠纷。在确定报酬数额时,应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广告的表述,“酬谢”与“重谢”显然不是一个程度的报酬;二是悬赏人的受益情况,例如遗失物的价值、特定劳动成果的市场价值等;三是应征人为完成特定行为所付出的合理成本和费用,这是报酬必须覆盖的。


五、总结

    作为悬赏人,在发出悬赏广告之前应当充分考虑遗失物或征文等活动的价值,从而在能承受的范围内合理确定赏金,避免造成“捡了芝麻,丢了西瓜”的现象。作为遗失物的拾得人应按照广告内容请求赏金,但不能因广告人未给付赏金而拒绝归还遗失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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