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波律师
王永波律师
山东-烟台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夫妻一方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如何提起离婚诉讼?

作者:王永波律师时间:2023年10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2次举报

根据《民法典》第36条、《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62条规定,夫妻一方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另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变更后的监护人可以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提起离婚诉讼:

(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王永波律师,执业于山东青凯(烟台)律师事务所。主要执业领域为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医疗损害、婚姻家庭、...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烟台
  • 执业单位:山东靑凯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620********23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劳动纠纷、民间借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