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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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作者:王永波律师时间:2023年10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5次举报
2023-10-17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25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27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王永波律师,执业于山东青凯(烟台)律师事务所。主要执业领域为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医疗损害、婚姻家庭、...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烟台
  • 执业单位:山东靑凯(烟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620********23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劳动纠纷、民间借贷、债权债务
山东靑凯(烟台)律师事务所
1370620********23 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劳动纠纷、民间借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