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彦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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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有什么?

发布者:陈彦希律师|时间:2023年07月12日|分类:行政复议 |381人看过

在生活中遇到耍赖的人,有的人觉得无可奈活,不了了之。有的人则会拿起法律的武器,伸张自己的权利。同样,在法律的世界,也会遇到耍赖的人。那么,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有哪些呢?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四)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五)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六)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七)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八)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九)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一、申请强制执行应提供的材料有哪些?

1、强制执行申请书一份。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上签名或捺手印。

2、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一份,受委托代为申请强制执行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资料。申请人申请执行非法院法律文书的,还应提供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一份。

3、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一份和复印件两份。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加盖承办法官的法律文书生效章,如果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一、二审法院的法律文书均需提供;仲裁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附上仲裁机关关于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函件或双方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原件一份;行政机关出具的生效行政法律文书应附上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以及证据材料原件一份。

4、被申请人财产线索清单。已经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提交采取保全措施的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二、强制执行的特征有哪些?

1、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主体和法院为执行主体。

2、行政强制执行以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为执行内容。

3、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用代执行等方式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之状态,最终确保行政法上秩序的实现。

4、行政强制执行不允许进行执行和解。行政强制执行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职责,行政机关如放弃强制执行而与被执行人和解,就等于放弃了自己的职权与职责,即为失职。

对于法院作出来的判决结果,当事人需要依法执行,如果有异议的话,可以申请上诉,但是对于二审的判决结果是需要依法执行的,因为我国是二审终审制度,如果还是拒绝执行的话,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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