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何玉霞律师 时间:2023年01月29日 234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外嫁女”出嫁后其户口仍在父母家,其所生子女也落户到父母家,村委会(经济联合社)或村民小组(经济合作社)召开会议通过的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往往会侵害到“外嫁女”及其所生子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认为“外嫁女”及其所生子女户口虽在本村,但是无权享受征地补偿款的分配。这个案例带你了解“外嫁女”所生子女取得征地补偿款分配款的过程:
两原告作为“外嫁女”的儿子,户口跟随母亲落户在外公外婆家,其所在的经济联合社和经济合作社召开会议通过的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将两原告的享受征地补偿款分配的权益排除掉了。在经过两原告所在的街道办确认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后,法院亦支持了两原告诉求,两原告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待遇。
何律小Tips:“外嫁女”或所生子女遇到村委会(经济联合社)或村民小组(经济合作社)侵害自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时,切莫忍气吞声,可寻求法律帮助经过相应流程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