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志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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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控告中经济纠纷与合同诈骗罪的论述要点

发布者:赵志康律师|时间:2022年09月28日|分类:合同纠纷 |538人看过


一、案件事实

三年前,李某某购买了某村村主任张三自建别墅6套,宅基地以村民名字登记,总房款370万,李某某与张三本人签订了购房合同,交付了房间钥匙,未实际入住,后张三更换了其中3套别墅的钥匙,并将更换钥匙的别墅其中2套,1套另售给城里人王某(已装修入住),另1套以抵债的方式交付给张三的弟弟张四。未更换钥匙的3套,张三通知全村不得购买,张三的妻子通过撒泼的方式阻止李某某装修、入住、查看。

二、法律问题

1. 张三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2. 如果构成合同诈骗罪,对谁构成?

3. 如果构成合同诈骗罪,涉案金额多少?

三、法律意见

1.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年5月7日起施行 公通字【2010〕 23号)(节录)第七十七条 〔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 法律分析

1)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并目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诈骗故意产生的时间既可能是行为人实施行为的最初,也可能产生在其他合法行为进行的过程中。如:合同签订之后,由于种种原因,如货源、销路、市场行情变化等,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从而产生诈骗的故意,行为人有归还能力而不愿归还已经到手的对方的钱财,并进而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手段,欺骗对方,以达到侵吞对方钱财的目的。

2)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对于以签订合同的方法骗取财物的行为,认定行为人是否"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关键在于查清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若行为人在多个合同签订后(一房二卖),并没有设法履行合同,也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其诈骗犯意明显,应认为虚构事实(虚构会履行合同的事实)。

骗取财物无论出现在签订阶段,还是出现在履行过程中均属合同诈骗行为。根据刑法第 224条的规定,这类行为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即以这些票据或证明作为自己能够履行合同的证据,以骗得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主要包括∶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又不退还,或者没有用作履行合同而无法返还;利用合向骗取财务用于抵偿债务,而没有实际履约;用于进行违法活动;用于挥霍,致使无法返还;等等。

按照法律规定,利用合同骗取财物的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是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主体是合同的当事人一方。

4)本罪的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秩序。

3.本案事实分析

1)张三构成了合同诈骗罪。张三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诈骗故意产生的时间是向李某某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张三客观上将别墅另售他人,致使其丧失了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即其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虚构了会实际履行合同的事实(其自身不愿履行合同),并将李某某购房款挥霍一空(对应主观上非法占有目的)。致使李某某被骗取了购房款370万(数额巨大),侵犯了李某某的财产所有权,扰乱了市场秩序,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因此构成合同诈骗罪。

2)张三对李某某构成合同诈骗罪。张三虽然对C和D也实施了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但是向他们实际履行了合同,二人并未受到损失,因此对二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张三向李某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隐瞒真相行为,使李某某既无法取得房产也无法收回购房款,导致李某某损失370万元,因此受害人为李某某。

3)涉案金额为370万元。虽然李某某手里仍然持有另外3套别墅钥匙,但是张三的行为致使李某某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既不能入住,亦不能出售,且涉案房产仍在张三及其妻子控制范围内,因此,李某某实际损失为370万元,该案涉案金额为370万。

 

参考资料:《刑法》、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出版社:《刑法分则新释新解》、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合同诈骗罪专题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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