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善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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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能刑辩成功案例|介绍卖淫罪:两迷途青年以身试法,终为其争取到缓刑,无须坐牢

发布者:浙江善能律师事务所|时间:2026年07月29日|1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两名当事人被告人 A、被告人 A 年纪相仿,均为初中文化,从同一小县城来浙务工,正值青壮年,本应是家庭中流砥柱,却没有正确的价值观,失足触碰法律红线,令人惋惜。2025 年 11 月至 12 月期间,二人通过网络渠道招揽嫖客,分别或共同牵线,安排多名卖淫人员提供性交易服务,并与卖淫人员约定收益分成。二人先后完成多起介绍卖淫交易,交易地点分散在公寓、酒店、居民住宅楼下车内等场所。被告人 A 非法获利5160元,被告人 B 非法获利3350元。案件案发后,二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续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侦查阶段,二人主动全额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至公安机关,办案机关依法扣押二人作案所用手机。公诉机关以介绍卖淫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二人单独或结伙介绍他人卖淫,构成介绍卖淫罪,其中部分事实属于共同犯罪。二人家属委托善能所两刑辩律师分别担任其辩护人。

二、法律依据

(一)定罪量刑核心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二人涉案获利、介绍人次均未达到 “情节严重” 标准,适用五年以下轻刑区间。

  2. 《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本案部分介绍行为系二人配合完成,依法区分整体犯罪事实统一评价。

  3. 《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没收;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依法处置,本案二人违法所得已全额退缴,符合追缴从宽情节。

  4. 《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宣告缓刑法定条件、缓刑考验期计算规则,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不少于一年。

  5. 《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罚金根据犯罪情节确定,可使用先期退缴款抵扣罚金。

(二)认罪认罚从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承认指控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依法从宽处理。本案两名当事人全程认罪认罚,具备法定从宽基础。

三、律师介入及应对措施

接受两名当事人家属委托后,善能刑辩律师第一时间开展全流程辩护工作,确立定性无异议、全力争取从轻缓刑的辩护思路,具体举措如下:

  1. 多次会见,稳定当事人心态,固定坦白情节 律师多次会见两名当事人,充分释明介绍卖淫罪法律后果、认罪认罚制度价值,引导二人完整、稳定供述全部涉案事实,无隐瞒、无翻供,全程配合侦查机关调取聊天记录、转账流水、辨认笔录等证据,夯实坦白悔罪核心情节。

  2. 梳理全案从宽情节,形成完整辩护事实链条 全面阅卷梳理有利情节:二人均为初犯、偶犯,无任何前科劣迹;涉案周期短,仅短期线上招揽,未形成规模化、职业化介绍链条;非法获利金额较低,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后第一时间主动全额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具备实质悔罪行为。

  3. 审查起诉阶段配合量刑协商,锁定缓刑建议 律师协助当事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书面辩护意见,重点论证二人社会危害性低、无再犯罪风险,恳请检察机关给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最终公诉机关采纳辩护观点,出具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

  4. 庭审发表专业辩护意见,请求法院采纳缓刑方案 庭审中,辩护律师坚持五项核心辩护观点:一是对指控罪名、事实无异议;二是当事人系初犯偶犯,无前科;三是归案后如实稳定供述,悔罪态度诚恳;四是自愿认罪认罚,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具备全部法定、酌定从宽情节;五是二人犯罪情节较轻,宣告缓刑不会危害社会,请求法庭采纳公诉机关缓刑量刑建议。

四、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可全部指控事实,采纳辩护律师全部辩护意见,作出如下判决:

  1. 被告人 A 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先期退缴款项抵扣六千余元罚金。

  2. 被告人 B 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九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先期退缴款项抵扣三千余元罚金。

  3. 二人退缴至公安机关的全部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二人被扣押的作案手机由公安机关予以发还。

判决作出后,两名当事人无需收监执行实刑,仅需在一年缓刑考验期内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

五、什么是缓刑

缓刑不是独立刑罚,是一种附条件暂不关押的刑罚执行制度。简单地说就是不收监,而是放到社会上接受社区矫正;考验期全程安分守己、不违规、不犯罪,期满后原来判的实刑就彻底不用执行;一旦违规、再犯罪,立刻撤销缓刑,收监把原判刑期坐完。犯罪情节较轻(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可正常开展监管教育的情形才有可能适用缓刑。判三年以上实刑、无期、死刑一律不能缓刑。

缓刑依然留有犯罪案底,只是不用坐牢,不属于无罪,政审、就业、子女政审都会受影响;罚金、没收违法所得这类附加刑照常缴纳执行。

六、律师建议

(一)社会警示:切勿见利忘义、触碰涉黄刑事红线

介绍卖淫属于刑事犯罪,并非简单治安违法。即便单次获利几十几百甚至不获利,累计介绍二人次以上即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一旦定罪将留下终身案底,对本人就业、子女政审、个人征信均造成不可逆负面影响。网络招嫖引流、线上牵线介绍均属于典型介绍卖淫行为,线上犯罪取证便捷,极易被公安机关追查,切勿心存侥幸。

(二)涉案后正确处理方式

  1. 归案后如实供述,拒绝隐瞒、串供、销毁聊天转账证据,坦白是法定从轻基础;

  2. 第一时间主动全额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以实际行动体现悔罪,大幅提升缓刑概率;

  3. 尽早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律师可全程对接公安、检察院、法院,梳理从宽情节、参与量刑协商,最大化争取从轻、缓刑结果;

  4. 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无正当理由不要随意反悔,稳定认罪态度是法院从轻裁判重要依据。

(三)缓刑考验期行为规范

若成功争取缓刑,考验期内需严格服从社区矫正管理:按时报到、定期汇报活动情况,禁止涉足洗浴、KTV、酒店等涉黄高危场所,不得再参与任何涉黄违法活动,一旦违反监管规定,法院可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期。

(四)长远发展建议

务工青年应当树立合法创收意识,依靠正规劳动获取收入,切勿贪图短期灰色收益;若一时失足涉案,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真诚悔罪,在专业律师协助下争取从宽处理,同时在缓刑期间规范自身行为,彻底远离违法犯罪,回归正常合法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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