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善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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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能刑辩成功案例|传播性病罪:越南女患艾滋从事卖淫,为其争取到九个月的较低刑期

发布者:浙江善能律师事务所|时间:2026年06月10日|5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本案涉及一名来自越南外籍女性被告人。该被告人在明知自己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的情况下,在杭州及周边地区多次从事卖淫活动。在一次以人民币1000元价格达成的性交易中,被告人与一名男性发生了全程佩戴安全措施的性关系。交易过程中,被告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事后检测,该次交易的嫖娼对象未被检测出感染艾滋病病毒。

二、传播性病罪的法律适用与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之规定,构成传播性病罪需满足两个核心要件:“明知患有严重性病”且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

量刑幅度:

基本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加重犯:若致使他人感染(如故意伤害),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等,刑期更重

特别说明:
“明知”的认定:
只要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如梅毒、淋病、艾滋病等),即可认定为“明知”。
“严重性病”的范围:
艾滋病(AIDS)属于严重性病的范畴,且因其社会危害性极大,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打击力度较强。

三、律师介入及辩护策略
在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迅速开展了以下工作:

律师详细查阅了案卷材料,包括HIV抗体确证检测报告单、出入境记录、聊天记录截屏及现场抓获的视听资料。

挖掘从宽情节(核心辩护点):
如实供述与认罪认罚: 当事人到案后,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重点强调了当事人良好的认罪态度,认为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未造成实际感染后果: 律师指出,虽然当事人实施了违法行为,但在案发时采取了有效的防护措施(安全套),且经检测,嫖娼对象并未感染艾滋病病毒。这是区别于“造成他人感染”的关键情节,未造成实害结果。
初犯及社会背景: 结合当事人的外籍身份及文化程度,律师提出其法律意识淡薄,请求法庭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

四、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决:传播性病罪,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本案最终判处九个月有期徒刑,属于“五年以下”量刑幅度中的较低刑期。这体现了法院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落实,同时也考虑了未造成实际感染后果这一重要情节。

五、律师建议

切勿心存侥幸: 无论是否采取防护措施,只要明知患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即构成犯罪。安全措施可以降低感染风险,但不能作为免除刑事责任的理由。
重视认罪认罚: 在刑事案件中,如实供述、真诚悔罪是争取从宽处理的关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通常能获得检察机关提出的较轻量刑建议。
及时寻求专业帮助: 涉外刑事案件涉及复杂的法律程序和语言沟通问题,外籍人员在华涉案时,应尽快联系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及辩护权的有效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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