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与被告签订《惠州市元山装饰有限公司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装修位于惠州市大亚湾区的房子,装修总价款均为233000元,工程期限自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合同签订后,原告共向被告支付了43万元装修款,但是被告却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完成工程。经原告多次催告,均无法解决。后原告起诉至法院。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需返还原告两房屋的装修款未完工部分48530元,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律师心得:本案中系装修合同纠纷,目前大多数装修公司因资金周转问题,容易产生违约行为,建议业主应保管好相应的装修合同,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时,可以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