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锦诚律师团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19日 24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原先为了参与投资被告的公司,向被告公司投资了50万元的投资款,被告以为两方关系较好,只对投资事宜作了口头约定,并开具了收据一份。
而后几年,原告坐享其成,以现金形式收取了大量利润。但随后因双方关系恶化,原告向法院起诉,以民间借贷名义,要求被告退还50万元。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评价
本案中,律师在接受被告委托时发现,原告原先投资的行为,表面上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认定结构中的所有构成要素。因为双方的投资事宜没有落实到书面,且后续的分红也都是以现金形式发放,被告并无证明双方存在投资关系的证据。
律师在接受本案委托后,在起诉前向工商、税务、银行等持法院调查令调取了大量的书面证据材料,后续通过前述证据材料强有力的支持了被告的答辩,最终法院判决原告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