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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解除三期员工劳动关系一定会担责吗?

发布者:高峰律师|时间:2022年11月10日|分类:婚姻家庭 |548人看过

        三期员工受到到法律的保护,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照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等都有明确规定,但三期员工不是在所有情况下都可以得到护。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三期员工存在过错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并不用承担经济补偿等责任。如在孕期通过与检查医护人员配合,反复开具病休假条,要求休假的;未按照公司制度办理请假手续不来上班等行为;如哺乳期内没有履行相关申请手续,直接将哺乳时间折算成天数,自行休假,将可能被定性为旷工而被解雇。


《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 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可以将不满一周岁婴儿,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哺乳时间可一次使用,也可分开使用。对距离用人单位较远无法回家哺乳的,经本人申请,产假后的哺乳时间可以折算成一定天数,与产假合并使用或者单独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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