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延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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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二三事”

发布者:李延晓律师|时间:2024年01月05日|分类:债权债务 |396人看过


随着不良资产行业的发展,债权转让过程中产生的司法程序性问题浮出水面,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公众号推出的《债权转让的5个诉讼与执行实务要点》一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指导性文件,对债权转让过程中常见的问题进行讨论。

一、债权转让后,诉讼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未诉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若起诉债务人,管辖法院如何确定是实务中常见的问题。根据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是否约定管辖法院,可以分两种情形。
情形一:原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了管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根据该条规定,债权受让人原则上受原管辖协议的约束,应根据原管辖协议确定管辖法院,但原管辖协议约定的具体内容不同,可能导致管辖法院的确定存在区别。


 



通过以上案例,可见:
1若约定由甲方乙方住所地法院管辖,则以原债权协议的甲方乙方确定管辖法院,由于签订协议的双方是明确的,甲方乙方亦可明确,管辖法院不存在争议;
2. 若约定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则以起诉时具有原告身份的一方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因为原告身份的确定,要在启动诉讼程序时才得以明确
情形二:原债权人与债务人未约定管辖法院
若未约定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等规则予以确定。
那么该如何确定接收货币一方”?
多数法院认为在管辖法院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根据原债权债务关系确定管辖法院,因此接收货币一方仍为原债权人;但是也有部分法院认为接收货币一方为起诉时的债权方。




二、在进入执行程序前转让债权,债权受让人能否直接申请执行?
执行案件的依据是生效法律文书,若原债权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并获取了生效判决,之后将债权转让,受让人在向法院申请执行时,法院的执行依据不仅仅是生效的法律文书,还涉及债权受让方与原债权人之间的债权转让法律关系。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原债权人先申请执行再由债权受让人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呢?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34号【最高人民法院(2012)执复字第26号案】,该案的裁判要点指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在进入执行程序前合法转让债权的,债权受让人即权利承受人可以作为申请执行人直接申请执行,无需执行法院作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变更申请执主体是在根据原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经开始了的执行程序中,变更新的权利人为申请执行人。根据《执行规定》第18条、第20条的规定,权利承受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执行,只要向人民法院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证明自己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承受人的,即符合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这种情况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变更申请执行主体,但二者的法律基础相同,故也可以理解为广义上的申请执行主体变更,即通过立案阶段解决主体变更问题。1号答复的意见是,《执行规定》第18条可以作为变更申请执行主体的法律依据,并且认为债权受让人可以视为该条规定中的权利承受人。本案中,生效判决确定的原权利人2234公司在执行开始之前已经转让债权,并未作为申请执行人参加执行程序,而是权利受让人李晓玲、李鹏裕依据《执行规定》第18条的规定直接申请执行。因其申请已经法院立案受理,受理的方式不是通过裁定而是发出受理通知,债权受让人已经成为申请执行人,故并不需要执行法院再作出变更主体的裁定,然后发出执行通知,而应当直接发出执行通知。实践中有的法院在这种情况下先以原权利人作为申请执行人,待执行开始后再作出变更主体裁定,因其只是增加了工作量,而并无实质性影响,故并不被认为程序上存在问题。但不能由此反过来认为没有作出变更主体裁定是程序错误。
以上指导案例认为在进入执行程序前转让债权,债权受让人可以直接申请执行,无须先申请变更执行主体;同时也指出实践中有的法院要求先以原权利人作为申请执行人,待执行开始后再作出变更主体裁定的做法的合理性。
三、在执行案件终本后转让债权,如何恢复执行并变更申请执行人?
执行案件终本之后转让债权,债权受让人能否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转让债权并恢复对案件的执行,还是需要原债权人申请恢复执行后,再由债权受让人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权利承受人可以申请变更执行当事人。对何谓执行过程中的理解不同,可能导致裁判观点不一致。
从执行效率角度考虑,由于原执行案件是终本而非终结,理论上仍处于执行程序中,执行程序中转让债权的,以债权受让人名义申请变更执行主体,然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也是符合法律精神的。以本所律师办理执行案件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经验来看,对于“终本”案件,债权受让人向法院提交证明文件,请求变更申请执行人,法院通常受理并组织听证,并未遇到法院因案件“终本”而拒绝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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