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抚养、扶养、赡养,是三种不同的法律行为。抚养,是指对成年人的抚育、培养。
2、 抚养权?这个说法是有问题的。如上所述,抚养,准确的说,义务的性质更明显,而不是权利——强调的是“应该做的”,而不是强调“谁有权利做”。
3、 夫妻离婚,并非处分“抚养权”。判决子女和谁生活,指的是“抚养关系”。所以,在法院起诉时,案由是“抚养纠纷”,而非“抚养权纠纷”。自然的,无论子女和谁一起生活,在成年之前,另一方仍应负担抚养费。
4、 离婚后,子女和一方生活,另一方产生了一个权利,名为“探望权”。这就是实实在在的权利,而非义务了——任何人不能阻止探望权的实现,但是不去探望是无法强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