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简易程序审、调解结案、撤诉,当然是减半收费,毕竟是加少了工作量,加快了解决进程。但是按普通程序,也是有可能减半收的。
2、比如被告提出反诉,或者第三人提出诉请,法院决定合并审理,那“分别”减半收费。
3、法院并不“亏”,既然合并审理,虽然各方当事人分别提了诉请,但是面对的事实与法律问题基本一致,“分别”减半收,0.5+0.5=1,总额还是收到了普通程序受理费。而且,如果同时出现被告反诉、第三人也提诉请,那分别减半交甚至比普通程序还要多。
1、按简易程序审、调解结案、撤诉,当然是减半收费,毕竟是加少了工作量,加快了解决进程。但是按普通程序,也是有可能减半收的。
2、比如被告提出反诉,或者第三人提出诉请,法院决定合并审理,那“分别”减半收费。
3、法院并不“亏”,既然合并审理,虽然各方当事人分别提了诉请,但是面对的事实与法律问题基本一致,“分别”减半收,0.5+0.5=1,总额还是收到了普通程序受理费。而且,如果同时出现被告反诉、第三人也提诉请,那分别减半交甚至比普通程序还要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