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动产可以质押,不动产不能质押。以动产设立质权,该质权自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2、有形的动产可以出质,无形的“权利”也可以出质,即权利质权。需注意:
(1)有“看得见、摸得着”的凭证,开以通过交付设立质权,该权利质权自交付质权人时建立。如:汇票、本票、支票、仓单、提单、债券、存款单......
(2)没有权利凭证的,该质权设立需要“登记”——我们可以理解为此处的登记是一种法律意义上交付方式。权利质权的登记,和不动产登记显然不是一个含义。比如:可以转让的股权、可以转让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 简单去看,需要登记才能发生设立权利质权效果的权利,如果不登记,行使权利还“掌控”在权利所有人手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