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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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两个月后早产能追究责任吗?|代理A女士与肇事司机B及保险公司C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发布者:王松律师 时间:2024年05月15日 1807人看过 举报

2024-05-15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细情况

  A女士在下班途中被肇事司机B撞伤,A女士怀有身孕(14周);肇事司机B全责。A女士在交通事故发生后1个多月,A女士流血,最终导致其超早产,新生儿体重仅有2斤余,在医院保温箱抢救数月,产生了二十余万的医疗费用。A女士认为交通事故与其超早产存在因果关系。我接受A女士的委托,代理其与肇事司机B及保险公司C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由于交通事故一个多月后才出现超早产,而可能引起超早产的原因可能不仅仅是约两个月前的交通事故;因此,如何将两者关联是本案的关键。一审法官同意了A女士申请的医学鉴定,但接受委托的鉴定机构认为其无法给出明确的鉴定意见,遂退卷。一审法官基于此认为交通事故与超早产没有关联,没有支持超早产部分的医疗费用。

  A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①向法院提出需要鉴定的要求;②挖掘证据,通过证据说明超早产的原因与交通事故的关联性;③与鉴定机构主动联系,寻求能做出是否可能存在因果关系的鉴定机构。

  同时,在事情的发展过程中,A女士发现孩子逐步成长为一个正常儿童,也终于放心。最终,在法官、保险公司、上诉人、肇事司机等的共同参与下达成调解协议。

  律师点评

  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我发觉A女士坚持起诉,并非仅仅为了花费的医疗费用,而是担心孩子将来的不确定性。孩子成长为一名健康儿童后,A女士最终同意调解;最后达成多方均能接受的调解方案。

  本案的关键在于对存在因果关系可能性的判断;对于专业判断,通常需要鉴定机构做出。对于鉴定机构无法形成明确性鉴定意见的案件,可主动与多个鉴定机构联系,寻求能做出因果关系参与度可能性的鉴定机构。此外,可通过技术研究,向对方施以若鉴定,鉴定机构很可能会支持我方的论据;达成调解也不失为一个都能接受的策略。

  建议或意见

  因交通事故导致流产/早产的案件,若交通事故后立即导致流产/早产,交通事故与是否流产/早产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较为容易判断;但若交通事故后一两个月后流产/早产,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则存在一定争议。类似案件中,有未经鉴定便全部支持存在因果关系的判例,且该判例作为当地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年度案例;也存在法院不支持早产赔偿的案例。

  本案中,上诉人对导致早产的医学原因进行了学习,同时阅读了大量相关领域的医学论文,这也是最终让被上诉人同意调解的关键。

王松律师,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具有律师、专利代理师执业资质。主要服务领域包括:知识产权法律服务(诉讼及非诉)、公司...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25
  • 擅长领域:专利、知识产权、商标、合同纠纷、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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