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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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A公司与深圳B公司设备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者:王松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16日 69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南京A公司与深圳B公司签订设备买卖协议,依合同要求交付设备,深圳B公司迟迟不付尾款。南京A公司委托我追回尾款,我接受了该项委托。


案件处理:

本案合同中没有对设备验收标准的明确定义,而设备为高科技设备,没有相关明确标准可供参考。我经过挖掘客户的一系列证据,包含与其他关联公司的多次成功交易案例,找出较为充分的证据链。

深圳B公司最终在开庭前与南京A公司和解、支付尾款。


律师点评:

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中,应明确合同标的物的验收标准;验收标准可以是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厂家标准等,由双方协商确定。

对于合同标的物验收标准不明确的,需挖掘证据,寻求可信的证据链条,提高胜诉几率。


王松律师,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具有律师、专利代理师执业资质。主要服务领域包括:知识产权法律服务(诉讼及非诉)、公司...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25
  • 擅长领域:专利、知识产权、商标、法律顾问、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