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委托人某某女士在某美容院多次充值美容服务费用,累计充值七万余元,扣除已消费项目,尚有五万余元未消费。后因美容院频繁更换服务人员、服务质量下降,委托人体验极差,提出解除服务关系并要求退还剩余费用,美容院仅同意退还极少部分款项,双方协商无果。委托人遂委托李东阳律师团队提起诉讼,诉求解除服务合同,并要求返还服务费56514元。
庭审中,美容院抗辩款项为产品费而非服务费,仅同意退还600元,拒绝足额退费。李东阳律师围绕双方事实服务合同关系、服务人身专属性、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等核心要点举证质证,清晰论证委托人享有合同解除权及退费依据。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律师代理意见,认定双方成立美容服务合同关系,因服务具有人身信赖性,不适强制履行,判决解除服务合同;结合案件情况酌定违约金比例,最终判令美容院向委托人返还42385.5元,委托人核心诉求得到有力支持。
律师点评
李东阳律师点评:美容预付类消费纠纷常见,无书面合同时,发票、转账记录、消费记录是关键证据。本案中,律师团队精准抓住“服务合同信赖基础丧失、不宜强制履行”的裁判规则,有效驳斥对方不合理抗辩,在委托人无直接违约证据的情况下,仍为其争取到绝大部分未消费款项返还,切实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李东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