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委托人刘某在某建设集团工作时因工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九级伤残。因工伤赔偿协商未果,刘某提起劳动仲裁及诉讼,主张伤残补助、停工留薪期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多项费用。
用人单位辩称已缴纳工伤保险,部分项目应由基金支付,并主张工资标准应按缴费基数计算,拒绝足额支付。李东阳律师代理刘某维权,围绕劳动合同约定工资、工伤法定赔偿项目、停工留薪期认定等关键事实精准举证,明确每日400元工资的书面约定,驳斥用人单位不合理抗辩,同时厘清单位应承担的法定赔偿责任,保障委托人合法权益。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李东阳律师代理意见,认定刘某月工资标准为8700元,判决:
1. 某建设集团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4400元;
2. 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7400元;
3. 驳回用人单位全部反诉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为典型工伤待遇+并案审理劳动争议,难点在于工资标准认定、赔偿项目划分及单位责任界定。李东阳律师紧扣劳动合同核心证据,精准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及地方规定,有效区分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各自责任,锁定法定工资计算基数,为委托人争取到足额赔偿。律师庭审抗辩有力、法律适用精准,充分展现劳动工伤领域专业办案能力。
李东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