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玉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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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发布者:周玉斌律师 时间:2024年11月08日 1990人看过 举报

2024-11-08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何某某先生在为张某某先生提供劳务期间不幸受伤,导致严重残疾。何先生将张某某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


案件经过:

何某某先生原本在某公司开挖机,后经某公司法人谢某某介绍,与张某某先生联系并确认后,驾驶张某某先生所有的挖机在某公司工作。不幸的是,何先生在工作时被山上掉落的巨石砸伤,导致严重伤害。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定何某某先生与张某某先生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张某某先生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张某某先生赔偿何某某先生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225,995.05元,并要求何某某先生返还某公司垫付费用311,092元。


上诉与二审:

张某某先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将案件发回重审或改判由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张某某先生主张与何某某先生不存在劳务关系,并认为某公司应承担责任。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确认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并认为《挖机、铲车租赁合同》实际上是张某某先生与某公司签订的。根据合同约定,张某某先生负责挖机的保养、维修以及司机的工资和福利等费用。二审法院认为,何某某先生在提供劳务期间受伤,有权向张某某先生主张权利。因此,驳回张某某先生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判决结果:

张某某先生需赔偿何某某先生经济损失2,225,995.05元,何某某先生需返还某公司垫付费用311,09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630元由张某某先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件意义:

本案强调了雇主对雇员在工作期间受伤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同时也体现了法律对受害者权益的保护。何某某先生通过法律途径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获得了应有的赔偿。


周玉斌,男,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陕西略阳人,法学本科学历,陕西兴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汉中
  • 执业单位:陕西兴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107202310723160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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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07202310723160 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