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说了个执行异议案件,今天想说说由执行异议引发的诉讼程序——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异议之诉包含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本篇文章以昨天的案例向大家说说二者的区别。
案外人提起要求排除对标的物执行的执行异议之后,法院作出执行异议裁定,可能排除执行,也可能不排除执行。排除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依法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就是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不排除执行的,案外人可依法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就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作为案外人的孙某的执行异议被法院支持后,申请执行人王某可在收到上述裁定书后十五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当然,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均是申请执行人和案外人的权利,权利则是可放弃的,王某未提执行异议则裁定生效,排除对标的物的执行。
如果王某提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那么王某该承担什么样的举证责任呢?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好像应该由王某举证,举证案外人的权利不能排除对标的物的执行,但王某如何举证对方不能呢?根据举证规则,可以举证证明对方做了什么,但无法让任何人举证证明对方未做什么,即不能对消极行为进行举证,因此,法律对执行异议之诉的举证由特殊规定: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因此,如果王某提执行异议之诉,则其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由案外人承担举证责任并承担相应后果。一般情况下,如果案外人的执行异议得到法院支持了,建议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也算是为自己的权利做最后的争取。
当然,如果本案中案外人孙某的执行异议被驳回了,孙某就可以采取执行异议程序维护自己的权利了。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不仅可以要求排除执行,还可以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就孙某而言其可以确认上述车位和地下储藏室的所有权,并要求被执行人配合过户。前面说了,不管何种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均要承担举证责任。有人会问:刘某的执行异议被支持了,申请执行人王某也没提执行异议,但是被执行人范某对该裁定不服,认为该车为还是范某的,被执行人范某能否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呢?对此,法律有明确规定: 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裁定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另行起诉。即被执行人无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只能另行起诉维护自己的权利。
随着近些年对执行的重视,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也越来越多,每个案件都有其特殊性,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还是需要咨询律师就个案进行分析,为最大程度维护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