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合同条款的最后会注明“该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般来说,合同主体是自然人时是签字,合同主体是法人时是盖章。
在前些年的司法实践中,即便是跟法人没有任何关系的第三人,只要加盖或者持有法人公章,合同行为均由法人承担。这种一刀切的作为很容易让法定代表人利用其代表身份侵犯法人的利益,或者无辜扩大法人的责任侵犯股东的利益。并且还存在有些公司恶意刻制多套印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公章或者假公章,发生纠纷后再以法人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的效力,合同相对人又无法肉眼看出公章的真假,是否为备案章,容易侵犯合同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因此近些年的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更加注重审查签约时盖章之人是否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不再简单地一刀切由法人直接承担责任。这一做法,已经得到九民会议纪要的确认。
简言之,在处理跟法人的民事行为中,采取的是”看人不看章“:即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不管章的真假、是否盖章,都是由其代表的法人承担合同责任;其他代理人有法人的授权,实施的行为也由法人承担。但如果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没有法人的授权委托的其他人,即便加盖的公章是真章,该行为也不再当然地构成表见代理由法人承担。
假人真章,法人可能不再承担责任,真人假章,法人可能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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