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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人的住所的规定是什么?其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形及法律效果?

发布者:孙能能律师|时间:2021年05月31日|分类:法律顾问 |758人看过


根据《民法典》第63、64、65、66条之规定:

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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