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能能律师

  • 执业资质:1410120**********

  • 执业机构:河南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专利债权债务消费权益侵权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

发布者:孙能能律师|时间:2021年05月30日|分类:法律顾问 |393人看过

根据《民法典》第39条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     孙能能 律师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