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能能律师

  • 执业资质:1410120**********

  • 执业机构:河南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专利债权债务消费权益侵权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其义务是否终止?

发布者:孙能能律师|时间:2021年05月30日|分类:法律顾问 |1346人看过


根据《民法典》第37条之规定: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