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茂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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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患病仍卖淫,法律如何认定传播性病罪?——从此案件看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适用

发布者:魏茂林律师 时间:2025年09月24日 1755人看过 举报

2025-09-24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4月至9月期间,马某在明知自己患有梅毒的情况下,仍在内蒙古一处出租房内多次从事卖淫活动,非法获利共计9870元。经查,马某早在2018年因卖淫被行政拘留时,已被公安机关告知患有梅毒。2024年9月,她再次因卖淫被行政拘留,后因涉嫌传播性病罪被刑事拘留并逮捕。

  二、公诉机关指控与辩护意见

  公诉机关指控马某的行为已构成《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的传播性病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在审判阶段委托律师。


  马某的辩护人魏茂林律师提出以下主要辩护意见:

  马某主观上无恶意传播性病的故意,其行为更多出于经济压力;

  其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未引发公共卫生事件;

  马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良好;

  马某系家庭主要经济来源,为帮儿子还债才犯罪,建议适用缓刑。

  三、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马某构成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追缴其违法所得9870元。法院认为:

  马某明知患病仍卖淫,符合传播性病罪的构成要件;

  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予以采纳,依法从宽处理;

  但因其曾因卖淫被行政处罚,不符合缓刑条件,家庭情况不属于量刑考量因素。

  四、魏茂林律师的作用与案件启示

  魏茂林律师在案件中积极为马某争取从轻处罚,强调了其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并试图从主观恶意、社会危害性、家庭困境等角度寻求缓刑可能。虽然缓刑请求未被采纳,但律师的努力在刑期和罚金方面仍起到了一定的减轻作用。

  五、普法提示与建议

  传播性病罪不以实际传播结果为要件

  只要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仍卖淫或嫖娼,即构成犯罪,是否实际传播不影响定罪。

  自首、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

  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是法定从轻情节,有助于减轻刑罚。

  家庭困难不是违法免责理由

  法律虽具人情,但犯罪动机(如经济困难)一般不作为量刑的主要依据。

  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并存

  同一行为若同时触犯行政法与刑法,行政处罚可折抵部分刑期或罚金,但不免除刑事责任。

  结语

  马某此案警示我们,法律对危害公共卫生的行为持零容忍态度。即使生活所迫,也不能以违法方式谋生。遇到困境应寻求社会救助或合法途径,避免触犯法律红线。

  法律依据:

  《刑法》第360条: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刑法》第67条: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

魏茂林律师,内蒙古义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执业理念:尽心、尽力、尽责——为当事人的权益保驾护航。  擅长领域:刑事辩...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鄂尔多斯
  • 执业单位:内蒙古义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50620********7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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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620********77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