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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录员工时,注意区分“实务操作考核”与“试工”?

作者:广东蓝沃律师事务所 律师时间:2024年03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8次举报


在实际用工中许多公司会自己设置一个“试工期”,然而在劳动法律中,并无“试工” 这一法律概念,也不是企业聘用员工的必经程序。有些公司认为“试工”并非正式录用后上班,尚处于考察期间,公司与劳动者并未建立劳动关系。 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开始用工之日起,双方的劳动关系已建立。 自开始工作时起,劳动者就享有一系列法律规定的劳动权利,且若在试工期间发生意外,公司可能需要直接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我们建议,面试后的操作考核仅限于面试当天,不建议连续多日进行;面试中的操作考核避免直接进入公司正常生产环境中进行,建议在面试场所单独提供设备等以供应聘人员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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