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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试用期内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注意什么问题?

作者:广东蓝沃律师事务所 律所时间:2024年03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64次举报


首先,应当区分招聘条件与录用条件。招聘条件是公司单方面发布的未经过员工确认的,而录用条件必须经过员工有效确认的,如员工已经签署《录用条件确认书》;公司能确保录用条件合法明确并经员工有效确认,就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应当设定试用期评估考核制度。公司对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承担举证责任,且需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 实践中,公司应当制定可作量化的考核制度以及客观的考核记录。


最后,“在试用期届满前”作出解除合同决定。公司必须在员工试用期届满前才能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一旦试用期届满,员工便能够根据约定的日期转为正式员工,此时公司不能以此为由辞退员工。


我们建议:公司在每一个员工入职时就以书面方式约定录用条件,可以将劳动纪律、团队沟通、业绩目标、违纪违规等内容放入录用条件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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