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员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公司组织外出团建活动并承担经费时,该活动被认为是职工的一项福利待遇,该活动是因为员工身份存在的,所以法院认为与工作有本质联系,属于公司的一项正常工作安排,受公司管理。因此,员工参加公司举办的活动属于因工外出,且受伤当日是正常记录考勤并计算工资的工作日,更容易被法院认定为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续。
我们建议,公司组织外出团建活动时,尽量选择放假的日期,由员工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参加时适当收取一定费用。
3年
35251分 (优于98.69%的律师)
一天内
133篇 (优于99.64%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