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世界有两种思念让人欲罢不能,一种是恋人间的相互眷恋,另一种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惦念,念到深处,想打个电话“慰问”下,想不到另一头,永远是正在通话与无人接听,于是,你找到了担保人,当你掏出了一份皱皱巴巴的担保合同,上面写着“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限为债务人实际付清债务之日止”,却被告知已过担保期限,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因此我们建议:
(1)明确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即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没有约定即视为一般保证人(即只能在债务人无法偿还时才能让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2)明确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即有确切的区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视为担保期限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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