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充分保障女职工进行产前检查的权利,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根据该条规定,女职工在劳动期间内进行产前检查,虽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应算作劳动时间,即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或旷工处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资标准向女职工发放产检期间的工资。更不能以女职工产检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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