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胜任工作是用人单位调岗的常见理由。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条间接规定了在劳动者不胜任现有岗位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有单方调岗的权利。
但该权利也不是不受任何约束的,用人单位在操作不胜任调岗时应当把握:
1.用人单位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胜任现有工作岗位,即该劳动者确实不能按照单位的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在实践当中需要以“岗位说明书”“目标责任书”等文件予以佐证);
2.调整后的岗位应与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和技能相适应,保持一定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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