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日常经营中,会遇到这种情形:合作双方签订合同后,按照约定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发现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存在如资金链断裂等无法履约的风险。那么依照法律规定,先履行义务一方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具体要实施不安抗辩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当事人双方基于有效的双务合同,也即是合同各方当事人均需要向对方履行一定的义务;
其次,合同双方履约义务有先后顺序之分,即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在双务合同当中存在先履行的义务;
最后,后履行的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情形,比如一方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存在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情形;后履行一方丧失商业信誉;后履行一方经书面催告未给付对价或提供担保。
综上,如果上述条件完全满足的话,先履行义务一方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拒绝履行在先义务,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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