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明确规定,通知需要以书面形式作出。
如果转让人以口头、电子邮件等其他方式进行通知,并不必然导致通知无效,但是转让人须举证证明其对股权转让事项进行了通知,且其他股东已经明确知晓了所有股权转让的相关事项。
通知应包括拟受让人的有关情况、拟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及履行方式等主要转让条件。
在满足下列两项条件时,该通知可以被视为向其他股东发出的要约:
(1)通知具备合同的基本要素,即标的、价款、履行方式等
(2)通知明确询问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东莞蓝沃律师建议:
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转让人或受让人不能以股权转让未经过公司其他股东同意为由,主张撤销该合同或主张该合同无效。
未通知公司股东导致的转让无效或可撤销诉讼,应当由公司的其他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行使,而不应当由合同当事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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