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解除劳动合同。除了明显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的情形外,解除试用期的劳动合同时,首先要有明确的录用条件,其次不符合录用条件才可解除,而非随意解除。
因此我们建议:
1、录用条件一定要明确化、具体化,说明岗位的具体要求,应该把岗位要求是什么,怎么衡量是否符合岗位要求固定下来,切忌大概或抽象化描述;
2、用人单位在招聘劳动者时应明确告知其录用条件,并将录用条件固定到劳动合同中或以其他书面形式让劳动者签字确认后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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