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在其判例中指出,经法定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自股东达成修改章程的合意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工商登记并非章程的生效要件,这与公司在设立时制定的初始章程必须报工商部门登记后才能生效有所不同。所以,在公司设立后修改的公司章程,哪怕未经工商部门备案,既然所有股东都同意签字,那么也是有效的。
由于公司章程是公司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并且公司法授予有限公司的章程可以约定很多例外,所以建立公司制定、修改公司章程时可委托律师参与,避免公司章程对同一问题作出甚至自相矛盾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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