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刑事代号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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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请托被控诈骗,代号菊律师团队从实际办事情况入手,办理案件获存疑不起诉

作者:天津刑事代号菊律师时间:2026年10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次举报
2026-10-23

关键要点

1. 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代号菊律师团队办理的工程请托涉嫌诈骗案件,经审查实际沟通、协调和部分支出情况,最终取得存疑不起诉结果。

2. 工程请托没有办成,不足以单独证明诈骗;是否虚构关键事实、收款时有无非法占有目的以及付款原因,仍须结合全案证据判断。

3. 真实办事行为和退款情况具有审查价值,但既不能自动排除诈骗,也不能把办事支出直接作为诈骗金额的扣减项。


工程没有办下来,收取的请托费用又发生退还争议,究竟是委托纠纷还是诈骗犯罪?对收款人和家属而言,最需要弄清的不是给行为贴上什么标签,而是收钱之前说了什么、实际做过什么、款项为什么交付。代号菊律师团队办理的一起工程请托案件,正是从实际办事情况进入证据审查,最终在检察机关取得存疑不起诉。


一、工程没办成,辩护先回答实际做过什么

该案当事人收取工程请托款项后,相关项目未能办成,随后被以涉嫌诈骗追究刑事责任。代号菊律师团队阅卷发现,当事人存在实际沟通、协调和部分支出,并有还款能力、还款意愿。团队据此围绕非法占有目的提出辩护意见,案件最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存疑不起诉处理。

这起案件的具体难点,是失败的请托结果容易遮住此前的行为过程。工程没有落地是已经发生的结果,但这一结果不能自行回答当事人起初是否准备骗取款项。实际工作是否与所收费用对应、有关沟通发生在付款之前还是之后、支出是否服务于约定事项,需要分别判断,不能以一句做过工作替代完整分析。

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代号菊律师团队对请托案件的专业判断,是把交易结果与犯罪构成分开审查。真实办事行为可以帮助检验收款目的,却不是一张免责凭证;如果所谓办事只是为了维持骗局而作出的表面动作,仍须结合其他证据评价。辩护要说明具体行为究竟支持哪一种解释,而不是只证明当事人曾经打过电话。

刑事诉讼法第55条要求定罪量刑事实有证据证明,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工程失败、损失存在与诈骗成立之间,还需要可靠的事实联系。代号菊律师团队从实际办事切入,所回应的正是这段联系能否成立,而非以当事人愿意承担民事责任替代对刑事责任的审查。


二、请托内容必须还原到付款当时的具体约定

工程请托中的承诺可能差别很大:有的是协助接洽,有的是介绍资源,也有人声称能够决定项目结果。一般审查时,应当区分当事人究竟承诺提供何种帮助、是否编造项目或身份、付款人因何相信能够办成。仅将所有沟通概括为找关系,既看不出真实工作范围,也无法准确判断欺骗行为与付款之间的关系。

代号菊律师团队认为,对承诺的审查要保留时间顺序。同一句表达发生在收款之前,可能影响付款决定;发生在事情失败之后,则可能涉及解释、推诿或者继续索款,证明任务并不相同。后来双方争执中的激烈用语,也不能不加辨别地替代最初约定。需要把完整对话与付款节点放在一起,而不是只挑一句话说明全案。

是否具备一定接洽能力,与是否虚构足以影响付款的关键事实,也不是同一个问题。认识相关人员不等于有权决定工程,更不等于可以承诺通过违法方式取得项目。反过来,最终没有实现预期,也不能据此倒推此前所有能力说明均属虚假。对有利和不利材料,都应说明它们能够证明的具体范围。

工程请托还可能牵涉招投标秩序、行贿等其他法律风险。审查诈骗指控,不意味着认可通过不正当关系获取项目,更不能替当事人设计违规办事方式。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代号菊律师团队强调,辩护应立足已经发生的事实和合法证据,对不同风险分别分析,不能把不构成某一犯罪误解为整个请托行为当然合法。


三、沟通和支出要能说明用途,不能只看有没有记录

一份通话记录通常只能说明双方发生过联系,不能独立证明谈了工程、具有办事能力或者真实履行约定。转账记录也需要解释付款对象、时间、用途及其与请托事项的关联。对一般案件,律师应将记录与具体经过相互核对,判断其是否足以支持当事人的解释,而不是以记录数量多便认定已经履行。

真实支出有助于审查行为目的,但不能直接套用收入减成本的方式计算诈骗金额。如果款项已经因诈骗取得,行为人用于维持骗局、支付介绍费或者其他开支,未必能够从犯罪金额中扣除。代号菊律师团队区分的是资金用途的证明价值与金额认定规则:前者用于解释事实,后者必须根据诈骗取得财物的范围依法判断。

资料中相互矛盾的地方,往往比统一口径的概述更需要核查。口头称已经联系项目负责人,记录显示的对象却无相应身份;声称款项全部用于办理事项,却没有能够对应的支出,都应得到具体解释。相反,有客观材料印证的实际推进,也应进入案件评价,不能因项目失败便被整体忽略。

家属能够提供的,是依法持有的合同、既有沟通和交易凭证等线索,不能自行联系证人统一说法,更不能补做、倒签文件。代号菊律师团队提出的材料核查,着眼于保存原始状态、解释形成过程和确认关联性。真实存在但证明力有限的材料,应如实说明限度,比事后制作一套看似完整的履约故事更符合合法辩护要求。


四、退款能力与退款意愿,需要放在整体行为中判断

有还款能力,不当然证明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暂时还不上,也不当然证明当初就是诈骗。判断收款目的时,应结合真实履行条件、款项使用、双方约定、事后处理以及其他客观事实。工程请托案中出现的还款能力与意愿,是与实际沟通、协调、支出一并审查的因素,不能从其中抽出一项,作为适用于所有案件的结论。

同样,退款承诺与退款履行需要区分。口头表达愿意归还,能够说明一定态度,但是否履行、如何说明未履行原因,仍须核实。若存在继续虚构事实、借新款偿旧款或转移财产等情况,也应纳入判断。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代号菊律师团队重视从行为全貌审查目的,不把有利表现与不利事实割裂处理。

犯罪已经成立时,退赃退赔、谅解等可能影响从宽评价,但不能因此抹去取得财物时的诈骗行为。诈骗司法解释对特定数额较大、认罪悔罪且具备相应情形的案件,规定了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空间;这与证据不足不起诉有不同依据,不能因为结果都叫不起诉,就忽略各自的前提。

对存在定性争议的案件,律师可以在坚持事实审查的同时,向当事人解释赔偿、和解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影响。是否采取相应方案,需要根据真实案情与本人意愿决定。不能将赔偿承诺包装成取得不起诉的交换条件,也不能为了维持一种辩护口号,拒绝讨论当事人依法可以考虑的其他处理路径。


五、存疑不起诉的关键,是指控能否达到法定证明要求

存疑不起诉解决的是现有证据能否支持提起公诉的问题,不是对工程应否成功或民事款项应否返还作出全面裁决。刑事诉讼法第175条对补充侦查及证据不足不起诉作出规定。辩护意见需要明确指出尚未查清的关键事实,以及这些事实为什么影响犯罪成立,不能只列出与定罪无关的细节差异。

请托案件中,意见可以分别围绕虚假内容、付款原因、收款目的和款项范围提出。对某份材料,应交代其来源、内容及能够核实的事实;对不同解释,应说明各自与其他证据是否相容。代号菊律师团队办理工程请托案时,从已经发现的实际办事情况提出意见,其意义在于让非法占有目的接受实质检验,而不是单纯争取情感上的宽容。

案件从侦查进入审查起诉,律师能够依法开展的工作及取得材料的条件也随之变化。早期掌握的往往是会见、家属提供的线索,依法阅卷后才有条件对应具体指控和证据。专业判断应随材料核实更新;证据未齐时,可以指出需要查明的问题,但不应提前向当事人宣告已经能够确定不起诉结果。

正式取得不起诉决定后,还需要看清决定依据和有关后续事项。存疑不起诉与法院判决无罪不是同一程序处理;刑事追诉的处理,也不当然消灭真实存在的民事返还或赔偿争议。将这些含义说明白,能够帮助当事人准确理解案件状态,并依法处理后续权利义务,而不是只记住一个有利结果的名称。


六、FAQ:工程请托涉嫌诈骗的常见问题

1. 问:确实替对方联系过项目,就不构成诈骗吗?

答:不能直接这样判断。实际联系是需要评价的事实,还要看有无虚构关键身份、能力或项目,联系是否真实服务于约定事项,以及付款人为什么交钱。代号菊律师团队会区分真实履行与为维持骗局作出的表面动作,结合全部证据提出意见。

2. 问:请托款花出去了,可以从诈骗金额中扣掉吗?

答:不一定。资金支出可以帮助解释款项用途,但诈骗金额不是简单以收款减成本计算。应先判断有关财物是否因诈骗取得,再依适用规则核定金额;不能把支付中介费、办事费等支出一概视为扣减理由。

3. 问:签了退款协议,案件就只能按民事纠纷处理吗?

答:不是。退款协议反映双方后续安排,但不能替代对原始收款行为的判断。原先存在诈骗,事后协议不当然改变犯罪性质;原先缺少诈骗要件,也不能仅因退款违约就倒推诈骗成立。

4. 问:工程请托案可以争取存疑不起诉吗?

答:存在相应证据条件时,可以依法提出意见。关键是虚构事实、非法占有目的或付款关系等定罪事实能否查清。代号菊律师团队会根据案件阶段,说明哪些关键事实尚未证明、已有材料存在什么问题,以及这些问题如何影响起诉条件。

5. 问:被害人坚持追责,会决定案件必须起诉吗?

答:被害人意见应依法听取,但是否起诉仍须符合证据和法律条件。是否赔偿、是否谅解与指控能否成立,是有关联又不同的问题;对真实存在的证据缺口,仍应由办案机关依法审查。

6. 问:不起诉以后,原来的请托款还需要处理吗?

答:需要结合约定、实际履行和有关法律另行判断。不起诉不自动等于无需退款,也不等于所有请托约定均有效。应根据正式文书与民事关系确定后续事项,避免把刑事处理结果扩大到其没有解决的问题。


七、结语

工程请托涉嫌诈骗,不能只凭事情没有办成确定刑事责任,也不能凭做过部分工作直接排除诈骗。应把具体承诺、真实推进、资金用途和收款目的放在同一事实链中检验。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代号菊律师团队办理的工程请托案,从实际办事情况提出有依据的辩护意见,最终取得存疑不起诉,体现的是对诈骗构成与证明要求的具体落实。

法律提示:个案结果取决于具体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不构成对其他案件处理结果的承诺。


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40条、第55条、第175条、第177条。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高检发〔2026〕5号)。


作者简介

代号菊律师,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南开大学法学硕士,具有近20年刑事法律实务经验,其中包括8年检察机关公诉岗位经历。曾获评天津市十佳公诉人、天津市优秀公诉人,两次荣立个人三等功。个人累计办理刑事案件1000余件,团队累计办理刑事案件10000余件。围绕诈骗类及其他经济犯罪案件,重视将收款行为放回真实交易、委托内容和履行经过中审查,区分履约争议、证据不足与犯罪成立后的量刑问题。团队办理请托类案件时,关注实际办事行为、资金用途及非法占有目的,依法提出与具体证据相对应的辩护意见。

代号菊律师,唯一认证电话:18622059548;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中共党员,是刑事法律领域兼具理论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和平区
  • 执业单位: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201201911096874
  • 擅长领域:暴力犯罪、公司犯罪、经济犯罪、刑事辩护、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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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1201911096874 暴力犯罪、公司犯罪、经济犯罪、刑事辩护、职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