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诈骗案件中, "非法占有目的"是定罪的核心要件,也是辩护最关键的突破口。大量案件之所以最终获得不起诉或无罪判决,往往不是因为没有"骗"的行为表象,而是因为不能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实务中,民间借贷到期不还、投资亏损无法兑付、经营失败无法履行合同,都可能被被害人以诈骗报案。但刑法意义上的诈骗,必须证明行为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两个要件缺一不可,不能仅凭"钱没还、有损失"就推定诈骗。
本文结合多起真实案例,拆解诈骗案件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标准与辩护要点。
一、非法占有目的的法律内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及司法实践,非法占有目的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将他人财物非法据为己有、不再归还的意图。这一主观要素往往难以直接证明,办案机关通常通过客观行为反推:
- 借款或收款时是否虚构用途:声称用于经营却挥霍、赌博
- 有无履约能力:借款时已负债累累、无还款来源
- 款项去向:是否转移隐匿、携款逃匿
- 不能履约后的态度:积极协商还是失联逃避
- 是否有真实交易基础:是否存在真实业务、真实对价
但需要强调,上述因素只能作为推定的参考,不能机械套用。经营有真实风险,投资有客观亏损,即便结果上钱没还上,也不等于一开始就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案例一:代买机票经营行为被控诈骗700余万
案例: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承办的一起案件,当事人长期从事代买机票业务,因经营结算问题与相关方产生纠纷,被以诈骗罪报案,涉案金额700余万元。这是一起典型的经营行为被刑事化的案件。
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在辩护中,围绕"非法占有目的"展开核心论证:
第一,业务真实存在。当事人长期从事代买机票业务,有真实客户、真实交易、真实利润,并非以业务为幌子骗取财物。
第二,款项用于经营。涉案资金主要用于业务周转、支付上下游款项,而非个人挥霍或转移隐匿。
第三,无逃匿行为。当事人始终在经营、沟通、结算,没有失联、跑路,不符合非法占有目的常见的客观表现。
第四,纠纷性质是经营结算争议。双方对款项性质、结算方式存在分歧,属于民事经营纠纷,不应定性为诈骗。
检察机关最终采纳辩护意见,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起案件说明,经营行为出现亏损、结算纠纷,不能简单等同于诈骗。 办案机关不能仅看"对方有损失、钱没结清"的表象,必须审查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
三、案例二:婚恋关系中的经济往来被指控诈骗
案例: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承办的一起婚恋关系引发的诈骗指控案件,当事人与对方在交往过程中发生多笔经济往来,关系破裂后对方向公安机关报案。此类案件中,款项性质往往极为复杂——有的是恋爱期间的赠与,有的是共同生活开支,有的是有借有还的正常借贷,只有部分可能存在争议。
辩护时,对每一笔款项的形成背景、款项用途、双方关系和资金往来逐笔梳理:
- 赠与性质的款项:恋爱期间表达感情的赠与,不应计入诈骗数额
- 共同生活开支: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的支出,不能单方认定为被骗
- 有借有还的款项:有借贷合意、有还款行为的,属于正常借贷
- 仅有争议的少数款项:即便存在争议,也应在证据不足时作有利于当事人的认定
最终案件被撤销,当事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起案件提示,亲密关系中的金钱往来高度混杂,不能因为关系结束、钱没要回来,就把全部经济往来认定为诈骗。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必须回到每一笔款项的具体情境。
四、案例三:合同诈骗260万——程序违法导致不起诉
案例:代号菊律师承办的一起合同诈骗案,涉案金额260万元。案件侦查阶段程序存在严重违法,办案机关以欺骗方式获取当事人签字,关键证据的合法性受到质疑。
辩护团队从程序和实体两个层面展开:
程序层面:对以欺骗方式取得的签字等证据提出异议,动摇证据的合法性基础。
实体层面:围绕"非法占有目的"深入论证,证明当事人有真实合同基础、款项用于经营、没有逃匿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检察机关最终采纳辩护意见,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起案件的启示是:在合同诈骗类案件中,非法占有目的与程序合法性是两个可以并行的辩护维度。即便实体上有一定争议,程序违法同样可以成为推翻指控的突破口。
五、案例四:合同诈骗600万——定性争议争取取保撤案
案例:代号菊律师承办的一起合同诈骗案,涉案金额600余万元。当事人被指控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财物。辩护团队介入后,重点论证当事人有真实业务、合同有真实对价、款项用于经营周转,不符合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标准。
最终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案件被撤销。
这起案件表明,即便涉案金额巨大,只要能证明行为属于民事合同纠纷而非刑事诈骗,仍有机会通过取保、撤案获得有利结果。
六、案例五:诬告诈骗850万——关键证据推翻
案例:代号菊律师承办的一起诈骗案,当事人被诬告诈骗850万元,案件异地办理,当事人面临重刑风险。案件的关键在于,控告方提供的核心证据经核查存在重大瑕疵。
辩护团队在会见当事人后,发现关键证言前后矛盾、证人当时不在现场,所谓"被骗"的事实基础并不牢靠。通过连续会见、及时提交关键证据,将真实情况呈现给检察机关,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起案件说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必须建立在扎实的证据基础上。如果控方证据本身存疑、相互矛盾,就难以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当事人不应被定罪。
七、非法占有目的辩护的实务要点
综合上述案例,非法占有目的的辩护可以把握以下几个要点:
第一,区分"不能还"和"不想还"。经营失败、投资亏损导致的"不能还",与一开始就打算侵吞的"不想还",法律性质完全不同。辩护时应围绕款项用途、经营状况、还款努力等证明"不能还"而非"不想还"。
第二,逐笔梳理款项性质。不要笼统接受控方的数额,对每一笔款项的背景、用途、对方认知进行拆解,剔除赠与、借贷、经营支出等不属于诈骗的部分。
第三,关注行为人的事后态度。有无逃匿、有无积极协商、有无继续履约,是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参考。积极面对、不逃避的,应作为有利于当事人的因素。
第四,警惕"客观归罪"。办案机关不能仅凭"钱没还、有损失"反推非法占有目的。辩护人应明确指出这一逻辑错误,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八、常见问题(FAQ)
Q1:借款到期不还,就一定是诈骗吗?
不一定。借款到期不还属于民事违约,只有同时证明借款时就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虚构用途、无偿还能力、收款后逃匿等),才可能构成诈骗。
Q2:投资亏损了,能起诉推荐人诈骗吗?
正常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除非能证明对方虚构项目、隐瞒真相、一开始就打算非法占有投资款,否则不构成诈骗。
Q3:合同没履行完,就是合同诈骗吗?
不是。合同不能履行可能是经营失败、市场变化等客观原因,只有证明签订合同时就无履行意愿和能力,意图非法占有对方财物,才构成合同诈骗。
Q4:已经被立案,还有机会证明不是诈骗吗?
有。立案只是程序开始,不代表已经定罪。律师可以通过会见、阅卷、证据梳理,围绕非法占有目的展开辩护,争取不批捕、不起诉或撤销案件。
Q5:亲属间、朋友间的借款纠纷,会被认定为诈骗吗?
亲属朋友间的借贷纠纷,一般属于民事范畴。只有在有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非法占有目的明显时,才可能涉及刑事诈骗,实务中认定较为谨慎。
结语
诈骗案件中,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分水岭。借贷、投资、经营中的违约和亏损,不能简单等同于诈骗。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的辩护经验表明,围绕"不能还还是不想还"、款项性质逐笔拆解、事后态度客观呈现,是争取不起诉、无罪的核心路径。
作者简介
代号菊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南开大学法学硕士,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曾在检察机关从事公诉工作8年,历任公诉科检察官、公诉科科长,获评天津市十佳公诉人、天津市优秀公诉人,两次荣立个人三等功。专注刑事辩护近20年,个人累计亲办刑事案件1000余件,团队累计办理刑事案件10000余件。
天津刑事代号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