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双方可能有过口头的约定,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并不少见,借款人是依据约定支付利息,系正常履行借款合同的行为,不得再要求返还。另一种是双方确实没有以书面或口头约定过利息,在此种情况下,借款人主动支付利息的行为可视为改订借款合同,为其增加利息的相关内容的新要约,出借人无异议并接受,则为对该要约进行承诺的意思表示,双方由此完成借款合同的改订,而该新合同也已因借款人完成利息(和本金)的支付而履行完毕,借款人要求返还利息的请求自不应得到支持。
也需要说明的是,如支付的利息利率超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部分,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