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梦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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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十级公司只愿赔10万?成都李梦华律师复盘:仲裁支持13.4万,关键在这4点

发布者:李梦华|时间:2026年09月22日|13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隧道工伤,十级伤残,赔偿分歧近7万

陈某入职某建筑劳务公司,被派往某省道复建公路项目从事普工工作,双方签订简易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6000元。2025年9月,陈某在隧道施工时被掉落钢筋砸伤,后经当地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

公司认为,各项工伤待遇打包核算后只应支付约10万元;陈某则主张16.8万余元。双方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伙食补助等争议较大。陈某找到成都李梦华律师咨询。李梦华律师梳理材料后判断:公司不是“没钱赔”,而是把计算基数、停工留薪期和抵扣项目混在一起,必须逐项依法核算。

二、办案经过:成都李梦华律师逐项拆解,抓住三个核心

成都李梦华律师介入后,指导当事人固定简易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院证明、住院票据等关键证据,并围绕公司答辩逐项反击。

第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本人工资”算。公司认可月工资6000元,十级伤残为7个月本人工资,即6000×7=42000元。申请人原主张53522元,因基数依据不足,未获全额支持。

第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省月平均工资”算。仲裁认定基数为7646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7646×4=3058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646×6×40%=18350.40元,其中40%是因陈某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依法递减。

第三,停工留薪期不能只认3个月。出院医嘱载明“全休3月,休息6月”,结合住院26天,成都李梦华律师主张按6个月26天计算。仲裁最终支持停工留薪工资43173.62元,成为本案拉开赔偿差距的关键。

此外,护理费因无正式票据未获支持;住院伙食补助按26天×30元=780元支持;2025年9月工资公司已转账1161元,申请人再主张1200元未获支持。成都推荐律师李梦华强调:工伤案件不是“谁喊得高谁赢”,而是把医嘱、工资、鉴定、解除时间对应到法定公式。

三、案件结果:仲裁裁决支持13.4万,驳回其他请求

仲裁委裁决:双方于2026年5月15日解除劳动关系;某建筑劳务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200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058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8350.40元、停工留薪工资43173.6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80元,共计134888.02元,驳回其他仲裁请求。

相比公司自行核定的100620.75元,仲裁裁决支持金额高出3.4万余元。成都李梦华律师指出,这个结果说明,工伤职工不能轻易接受公司“打包价”,而应逐项对照法定标准,尤其是停工留薪期和“全省月平均工资”基数。

四、律师观点:成都李梦华律师的新颖观点总结

成都李梦华律师认为,本案对工伤职工有四点启发:

第一,双基数要分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看“本人工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看“全省月平均工资”。公司常把两个基数混在一起压价。

第二,停工留薪期要读完整医嘱。“全休3月”不等于停工留薪期只有3个月,若医嘱同时载明“休息6月”,结合住院时间,可争取更长停工留薪期。

第三,年龄递减只影响就业补助金。距退休不足5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比例递减,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适用该递减规则。

第四,垫付款抵扣要分性质。医疗费、预付款、交通费、工资支付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能简单用“已垫付”抵消全部待遇。

成都推荐律师李梦华提醒:工伤后先别急着签私了协议,先保存工资流水、考勤、诊断证明、出院医嘱、工伤认定和鉴定结论;协商不成,及时申请劳动仲裁。本文基于真实裁决改编,当事人、单位、案号等信息已脱敏,仅作普法参考,不构成个案结果承诺。若在成都遇到工伤赔偿、劳动仲裁问题,可咨询成都李梦华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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