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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房产纠纷高律师帮助房产买卖合同案 杨某成功房产过户

2025-11-28
2025年11月28日 | 发布者:高志博主任律师 | 点击:659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哈尔滨高律师经过开庭,原本可以胜诉的案件,但被告没有偿还能力,且原告还是很想要房产,只不过被告一直没有办理房产证,才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购房款。高律师想到一个两全其美的好办法,就是跟开发商...

律师观点分析

哈尔滨高律师经过开庭,原本可以胜诉的案件,但被告没有偿还能力,且原告还是很想要房产,只不过被告一直没有办理房产证,才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购房款。高律师想到一个两全其美的好办法,就是跟开发商协商,让其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功夫不负有心人,最终原告顺利过户,原告激动的发微信感谢高律师的专业性和对案件的把控,使得案件皆大欢喜,有了这么好的效果。

2017年6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个人售房合同协议》,约定被告将其名下位于铁力市XXX的房屋(建筑面积81.91平方米)出售给原告,房屋价款为185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一次性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185000元及更名手续费5000元,合计190000元,被告亦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2025年3月5日,双方就案涉房屋过户事宜签订补充协议,明确约定“甲方(被告)同意在一个月内为乙方(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如不能如期办理,乙方有权要求退房款,甲方同意”。补充协议签订后,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履行过户义务,但被告未在约定期限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至今仍未完成过户,已构成严重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本案中,被告未按补充协议约定办理过户手续,原告依约享有合同解除权,被告应返还原告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支持诉请。

志X经过开庭,原本可以胜诉的案件,但被告没有偿还能力,且原告还是很想要房产,只不过被告一直没有办理房产证,才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购房款。高律师想到一个两全其美的好办法,就是跟开发商协商,让其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功夫不负有心人,最终原告顺利过户,原告激动的发微信感谢高律师的专业性和对案件的把控,使得案件皆大欢喜,有了这么好的效果。

2017年6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个人售房合同协议》,约定被告将其名下位于铁力市XXX的房屋(建筑面积81.91平方米)出售给原告,房屋价款为185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一次性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185000元及更名手续费5000元,合计190000元,被告亦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2025年3月5日,双方就案涉房屋过户事宜签订补充协议,明确约定“甲方(被告)同意在一个月内为乙方(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如不能如期办理,乙方有权要求退房款,甲方同意”。补充协议签订后,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履行过户义务,但被告未在约定期限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至今仍未完成过户,已构成严重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本案中,被告未按补充协议约定办理过户手续,原告依约享有合同解除权,被告应返还原告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支持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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