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原告M与被告人保财险、G交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M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博律师代理本案。
2024年8月25日7时56分许,被告G与原告父亲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原告父亲、三轮车的乘车人Y人身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父亲当日入院治疗,经诊断为“脑挫伤、创伤性急性硬膜下出血、面部裂伤、损伤、身体浅表擦伤、低钾血症”,住院17天后于2024年9月11日好转出院,发生医疗费用XXX元,其中人保财险预付XXX元。出院后,原告父亲于2024年9月23日在家中亡,经交警部门委托哈尔滨华鸿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了哈华(2024)病司鉴字21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原告父亲符合道路机动车作用造成严重颅脑损伤后合并肺部感染致呼吸循功能障碍死亡,道路机动车所致人身损害在死亡中的参与度96%-100%”,后交警大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父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G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小型轿车在被告人保财险投有交强险及限额 3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M系原告父亲之子,其系原告父亲唯一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
经过法院审理判决如下:
人保财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付M XXXX元.
本案经过高律师庭审前和庭审中的充分准备,帮助当事人争取到巨额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