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原告Z与被告G离婚纠纷案,Z与G于2016年1月29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感情不和,现已分居超过两年,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再无和好可能,故Z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1、双方离婚;
2、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平分,包括房产和存款xxx万元;
3、诉讼费由G承担。经询问,G承认部分事实,并同意Z的部分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依双方当事人申请,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Z与G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G微信内存款xxx万元归Z所有。
三、其他无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