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办案例当前位置:首页 > 亲办案例

诈骗罪缓刑案例--缓刑二年,罚金从60000辩护到10000元

2023年08月29日 | 发布者:高志博主任律师 | 点击:1799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本案是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宾检刑检一刑诉[2020]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B、C、H、L犯诈骗罪,并提起公诉。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A、B、C、H、L在甲公司担任第二营业部刘某4...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是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宾检刑检一刑诉[2020]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B、C、H、L犯诈骗罪,并提起公诉。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A、B、C、H、L在甲公司担任第二营业部刘某4组业务员,利用公司提供的信息以短信、电话等方式联系客户,谎称本人系平安普惠员工的身份,在为客户办理贷款的过程中编造贷款需要手续费的虚假理由,骗取贷款人钱款。高律师作为被告人H的代理律师,公诉机关建议对H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60000元以下罚金。经过高律师的辩护,最终判决被告人H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5日至2019年10月28日期间,被告人A为被害人刘某1等4人办理贷款总计人民币1524000元,骗取手续费总计23768.04元。

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B为被害人石某等5人办理贷款总计人民币910000元,骗取手续费人民币30960元。

2019年3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C为被害人侯某、马某1办理贷款总计人民币374000元,骗取手续费总计16260元。

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H为被害人孟某等5人办理贷款总计人民币1083000元,骗取手续费总计43217元。

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L为被害人那某办理贷款总计人民币240000元,骗取手续费24000元。

2019年10月30日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将五被告人抓获归案。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统计表,银行交易明细,微信截图,营业执照,安心网人员结构表,涉案资金统计表,办理贷款、收取费用统计表,鉴定意见,情况说明,微信聊天截图、转账截图,银行流水截图,证人马某2证言,被害人石某、路某、侯某等人陈述,同案宋某、崔某、刘某4、邴天一供述,被告人A、B、C、H、L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A、B、C、H、L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五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A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40000元以下罚金;建议对B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50000元以下罚金;建议对C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30000元以下罚金,建议对H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60000元以下罚金;建议对L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50000元以下罚金。

。。。。。。

被告人H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H系初次犯罪,认罪态度好,犯罪金额较小,属于从属地位,要求对H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适用缓刑。

。。。。。。

被告人H骗取被害人手续费共计人民币39941.02元,案后H全部退赔。

法院审理判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A、B、C、H、L虚构事实诈骗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五被告人均系主犯。五被告人积极退赃,愿意接受处罚,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A的辩护观点予以采纳,其辩护人认为结合庭审及HA款款确定数额的辩护观点予以采纳,其他辩护观点证据不足不予采纳。被告人B辩护人的辩护观点予以采纳。被告人C辩护人认为C系从犯的辩护观点证据不足,不予采纳,其他辩护观点予以采纳。被告人H辩护人认为H属于从属地位,要求对H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辩护观点不予采纳,其他辩护观点予以采纳。被告人L辩护人认为L系从犯的辩护观点不予采纳,其他辩护观点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A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31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B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C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31日起至2020年10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四、被告人H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五、被告人L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31日起至2020年12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高志博主任律师律师 入驻3 近期帮助过:1140 积分:3272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高志博主任律师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高志博主任律师律师电话(18686729300)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8686729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