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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律师成功代理民间借贷案件

2023年04月21日 | 发布者:高志博主任律师 | 点击:787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原告:李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博,黑龙江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律师观点分析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博,黑龙江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

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情简介: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本金肆拾捌万伍仟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123日起按月 息百分之二计算至还清为止)

事实和理由:

2019121 日原被告签订借条,双方约定借款本金肆拾捌万伍仟元,被 告在2019123日前还清全部钱款,逾期不换,按月息 百分之二直至还清为止,并承担追款过程中的全部费用。但 至今,被告没有偿还,故诉至法院。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原告提交的借条、订货 结算单、转账凭证、证人证言视频客观、真实,能够证明原、 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未举示证据。

法院审理

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原告向案外人榴莲加工厂账号两次共汇入496000元,用于支付榴莲定金。20191128,榴莲加工厂可以出货,被告将榴莲货物提走并卖出,榴莲货款未支付给原告。原告找到被告至 榴莲加工厂对账,被告向原告偿还11000元。被告于2019 121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人刘某,今借到李 成人民币肆拾捌万伍仟元(¥485000)。双方约定在2019123日前还清全部欠款,逾期不还,按月息2%直至还清 为止并承担追款过程中的全部费用。借条出具后,被告至今未偿还上述借款。

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应履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双方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被告未按照约定的还款期限向原告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自2019124 日至2020819日按照双方约定的月息2%的逾期利息给 付,不超过法定标准;自20208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 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4倍标准计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某 付借款本金485000元;

二、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某 付以485000为基数按照月息2%2019124日至2020 819日的逾期利息;自2020820日起至实际给 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4倍标准计付;

三、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 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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