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立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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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帮助当事人拿回二十余万款项

发布者:邓立煌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24日 22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A,户籍所在地:广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邓XX,XXX律师。

被告:XX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

原告诉称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合同履约金150000元;2.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4900元(以15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月息3%从2020年8月20日暂计至2021年8月20日止);3.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

原告A在庭审时变更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合同履约金200000元;2.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月息3%计算至清偿之日止);3.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

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15日原告与被告就北斗数谷数字广西XX基地新建厂区平整施工事宜签订了《土石方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工程范围为开挖、装运。工程合同价款约1000万元,并约定合同履约金,如被告原因在2020年8月20日前造成原告无法进场,被告退回该履约金,如不能按时退回,按月息3%支付违约金直至退回为止,合同依旧生效。

合同签订的同日原告立即向被告支付150000元合同履约金。并于2020年7月24日原告委托案外人李X向被告支付50000元合同履约金。至此,原告共向被告支付了200000元合同履约金。合同履约金支付后,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迟迟未通知原告进场施工。2020年8月20日过后,由于被告不能安排原告进场施工,原告已多次要求被告退回履约金,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退回。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已经违反了双方签订合同的约定,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合同履约金本金及承担违约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向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B公司辩称,一、原、被告签订合同后,原告向被告交纳保证金150000元,这个项目位于防城港市防城区,目前还没有进行开工,现在业主的资金还没有到位,如果原告同意不进行施工了,我们就请业主北斗XX退还合同履约金给原告。整个项目原告转给我公司的钱,我公司再转给案外人(业主)XX公司550000元,一直到现在还没有开工,业主也还没有退还款项给被告。如果原告不做这个工程,就需要XX公司将钱退回给被告之后,被告再将150000元还给原告。

由于涉案合同是在南宁市签订的,所以,该案应由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管辖,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应该将该案移交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土石方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主要约定:工程名称为北斗数谷数字广西XX基地;工程地点在防城港市北部湾大道高新XX内(位于防城港市防城区);工程范围为开挖、装运;工程合同价款约1000万元;并约定合同履约金为200000元,如被告原因在2020年8月20日前造成原告无法进场,被告退回该履约金,如不能按时退回,按月息3%支付违约金直至退回为止,合同依旧生效。合同签订的当天原告向被告支付150000元合同履约金;并于2020年7月24日原告委托案外人李X向被告支付50000元合同履约金,至此,原告共向被告支付了200000元合同履约金。合同履约金支付后,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迟迟未通知原告进场施工。2020年8月20日过后,由于被告不能安排原告进场施工,原告已多次要求被告退回履约金,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退回。因被告没有按其承诺退回履约金,后经原告多次催索无果。原告向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供及本院提取的如下证据证实。原告提供如下证据:证据1.《土石方工程承包合同》;证据2.银行转账记录、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证据3.银行流水;证据4.代付款证明书;证据5.代付款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提供如下证据:提交证据1.XX公司与XX公司、XXX和北XX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协议》;证据2.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出具的“防城港北斗示范中心”项目批前公示、区位图与总平图图片两张、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北斗数谷、数字广西项目备案申请的答复》、备案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凭证、北斗数谷·数字广西项目用地总面积图片及项目图片4张。本院提取的如下证据:证据1.《说明》;证据2.询问笔录。上述证据均经公开开庭审理时举证,这些证据的来源合法、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对这些证据均予以确认。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主张及举证、质证意见并结合本院对证据的分析认定,本案争议焦点为:1.本案是否属于本院管辖;2.被告到底收到原告多少合同履约金,被告应否予以返还并赔偿相应的损失(即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焦点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以上规定,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土石方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工程地点在防城港市北部湾大道高新XX内(位于防城港市防城区),据此应认定涉案合同的履行地在防城港市防城区;且原告仅向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因此,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主张应将该案移交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证据不足、无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焦点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以上规定,被告收到原告交纳的履约金200000元后,应按合同的约定通知原告在2020年8月20日前进场施工并退回履约金。但至今,被告都没有通知原告施工,也没有退回履约金,被告的行为已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于被告没有及时退回履约金,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对于这一损失的计算应按原、被告在合同中的约定计算: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月息3%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因此,原告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合同履约金200000元和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按月息3%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证据充分、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四)第(八)项第五百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XX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A返还合同履约金200000元;

二、限被告XX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A支付违约金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月息3%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邓立煌律师主要的业务领域为:企业破产重整与清算、企业非诉讼法律事务、企业法律顾问、建设工程、房地产、民商事诉讼(仲裁)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珠海
  • 执业单位: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420********08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工程建筑、房产纠纷、合同纠纷、股权纠纷